點擊數:17452020-09-04 14:16:09
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
嚴禁醫療人員發布醫療廣告的規定
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及全省衛生系統紀檢監察暨糾風工作會議精神,進一步規范醫療廣告行為,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和醫藥產品經營秩序,建立健全防治醫療人員發布虛假醫療廣告長效機制,經院黨委會議研究決定,同意制定“西寧市第一人民醫院嚴禁醫療人員發布醫療廣告的規定”并予以遵照及執行:
第一條 嚴禁醫療人員以任何廣告形式私自向病人及其親友推銷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用品以及其它商品,不準私自向病人收取任何費用;
第二條 嚴禁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,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形象;
第三條 嚴禁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;
第四條 嚴禁參與醫藥產品、食品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;
第五條 嚴禁違反規定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的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;
第六條 嚴禁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:
(一)涉及醫療技術、診療方法、疾病名稱、藥物的;
(二)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;
(三)宣傳治愈率、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;
(四)淫穢、迷信、荒誕的;
(五)貶低他人的;
(六)利用患者、衛生技術人員、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、組織的名義、形象作證明的;
(七)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;
(八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。
第七條 禁止利用新聞形式、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(欄)目發布或變相發布醫療廣告。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、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,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,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、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;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布該醫療機構的廣告。
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《醫療廣告審查證明》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發布醫療廣告。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,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,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。
第九條 禁止醫療機構張貼、刊登、播放醫療效果廣告;禁止醫療機構張貼、刊登、播放診治性病、人工流產手術的廣告。
第十條 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下列內容:
(一)與《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》、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、或者使用其他不規范名稱的;
(二)與藥品相關的內容,包括藥品名稱、制劑以及醫療機構自制的中藥配方藥品、中藥湯劑等;
(三)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;
(四)從業醫師的技術職稱,包括“XX博士”、“XX專家”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;
(五)使用未經過臨床驗證、評定的診療方法,或者不確定、不規范的診療方法的;
(六)診療科目、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范圍的。